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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巨头或将告别“蒙眼狂奔”

作者:袁 勇 2021-09-03 14:4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次阅读
 
国际科技巨头公司“蒙眼狂奔”的时代或将不复存在

科技巨头公司的“膨胀式发展”,使各国政府对其权力和影响过度扩张、阻碍创新与竞争、加剧经济不平等的担忧和不满与日俱增。可以预见,头部科技公司的前路并非一马平川,世界各国普遍加强监管,加之全球税改协议的达成,给它们的发展前景带来了不确定性,其“蒙眼狂奔”的时代或将不再。

  近年来,全球跨国公司发展态势出现明显分化。以平台型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力量不断壮大,传统产业则显着式微,许多过去的头部企业风光不再。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但是,头部科技公司的前路并非一马平川,世界各国普遍加强监管,加之全球税改协议的达成,给它们的发展前景带来了不确定性,其“蒙眼狂奔”的时代或将不再。

  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相关数据显示,世界500强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净利润同比下降20%。但是,并非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呈现颓势,大型跨国公司中存在显着的马太效应:前50名上榜公司的总营业收入和总利润分别占全部上榜公司的30%和35%。

  另一份榜单从其他角度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企业市值或估值进行排名的《2021胡润世界500强》显示,截至今年7月,世界500强企业的总价值比疫情前增长了100多万亿元,其中三分之一的增长来自于增长前十名的公司。

  在这两份榜单中,排名居前的绝大部分都是科技公司。

  分析两份榜单还可以发现,跨国公司的地域分布变化趋势值得关注。绝大部分跨国公司都来自美国、中国、欧洲和日本。其中,美国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中国企业上升态势明显,且与美国企业的差距不断缩小,欧洲和日本则有些吃“老本”,新兴跨国企业数量明显不足。

  此外,新兴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瞄准科技巨头的“盲区”市场,借助资本力量和出色的本土化运营,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例如东南亚的数字科技公司东海集团,以电子商务、游戏和数字支付为主营业务,目前在东南亚多个国家已经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并向拉丁美洲积极扩张,其电商业务两年内在巴西抢占了约20%的市场份额,公司市值已经突破1500亿美元,在《2021胡润世界500强》中排名91位。

  科技巨头公司的“膨胀式发展”,使各国政府对其权力和影响过度扩张、阻碍创新与竞争、加剧经济不平等的担忧和不满与日俱增。

  自2020年底以来,美国对科技巨头的监管态度出现明显转向。今年6月份,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等六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相关法案,旨在消除“主导平台”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的行为、打击“主导平台”的扼杀创新式收购行为等。

  此外,美国总统拜登宣布提名科技巨头公司的着名批评者乔纳森·坎特律师担任司法部反垄断事务负责人,任命反垄断专家吴修铭担任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总统科技与竞争政策特别助理一职,并提名另一位科技巨头公司的坚定批评者、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莉娜·汗担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凸显出拜登政府对科技巨头公司的强监管态度。可以预见,科技巨头公司今后在美国受到的监管压力将显着上升。

  不过,必须看到,美国对科技巨头公司推行的强监管举措效果如何还很难预料。按照美国的政治体制,从法案到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过程十分漫长。此外,上述法案自公布之后,就遭到亚马逊、谷歌、Facebook等科技巨头公司的强烈反对。长期以来,这些公司在政策游说上耗费巨资,对美国政策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与美国相比,欧盟对科技巨头公司一直保持强监管态势。2018年,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Facebook和谷歌等美国公司成为该法案下的第一批被告。去年底,欧盟又发布了两份数字新规草案——《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作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欧盟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欧盟对科技巨头的监管力度再上一个台阶。

  两份法规分别针对互联网服务和市场竞争。其中《数字服务法》针对的是所谓“超大型平台”,要求对其平台上的内容承担更大的责任。“超大型平台”是指拥有超过4500万用户的平台,从当前的市场格局来看,主要针对苹果、Facebook、亚马逊、谷歌等平台。法案要求这些平台须主动寻找和处理非法内容,监视其市场中是否存在危险的第三方产品,否则将面临相当于年营业额6%的罚款。《数字市场法》则将已经或将可预见地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实力的、具有垄断权的公司定义为“守门人”,法案将阻止这类企业从事一些“不公平的行为”。

  除了显着加强的监管举措,全球税改也是跨国公司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7月1日发布公告表示,其协调谈判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已得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所涉及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90%以上,这意味着税改涉及的范围将是全球性的。

  全球税改框架包括两大支柱。支柱一是将大型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部分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为此,跨国公司除在公司总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销售目的地缴税,从而改变了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有专家测算发现,《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有78家会受到这一规则的影响,其中美国、欧洲企业各37家。

  这一规则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推动解决美欧持续数年的数字服务税之争。长期以来,欧盟坚持对美国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目前,为了推动达成全球税改协议,欧盟已经暂缓推出其数字税征收计划,美国科技巨头公司面临的数字税压力得以暂缓。

  支柱二是通过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在每个税收管辖区的缴税不低于最低水平,从而遏制各税收管辖区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而竞相降低税率的“逐底竞争”。

  可以预见,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后,跨国公司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天堂”的动力将会明显下降。综合考虑新的税率、营商环境等因素后,许多跨国公司将对其在全球市场的利润分布格局进行调整,并将因此影响全球产业格局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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