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必应、无事不扰,新官还要“理旧账”,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12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将每年11月1日定为我省“营商环境日”,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影响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省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不够高、一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够便捷高效、个别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兑现不及时等亟待解决的制约因素。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聚焦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在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对标提升和回应企业关切3个鲜明特点——
将赣服通“掌上办”、政务服务“365天不打烊”、容缺办理等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的特色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加以巩固和推广;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针对企业反映的市场“冰山”、融资“高山”、转型“火山”,投资创业不够便捷,监管执法不够规范,司法保护不够有力等问题,明确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举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延迟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在监管执法方面,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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