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
(一)聚焦突出问题开展系统整治。制定山东省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工作部署,通过系统梳理、问题抽查、文件清理、警示教育、队伍培训等各项措施,集中整治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纠治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检查随意、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重处罚轻普法、逐利执法、过度执法等行为。(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持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整治。省应急厅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廉政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重点围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省生态环境厅将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规范化作为重点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选取6至8个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抽查。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署开展本系统、本领域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肃查办涉企执法问题线索。持续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罚款“小切口”监督,聚焦涉企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行政罚款中侵害企业群众合法利益行为背后的责任、纪律、作风问题,开发数据分析比对模型,严肃查办“吃拿卡要”“任性执法”“随意执法”等方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强化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
二、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一)加强涉企督导检查调研活动统筹。严格涉企检查程序,强化内部审批执行,杜绝随意检查。大幅压减非执法类督导调研,杜绝各类无工作计划、无实际内容、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入企督导调研。督导检查调研活动确需入企的,要依托涉企检查平台实行事前备案、扫码入企,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由于突发情况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因素未能事前备案的,要于入企后1个工作日内在涉企检查平台备案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二)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推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频次、内容,实现经营主体照单整改、执法人员依单检查。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尽量整合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推进市县乡三级联动和部门联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压减入企检查次数。(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涉企检查结果处置标准化建设。检查结果依法需要企业整改的,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做到工作闭环。需要采取纳入风险管控名单等行政管理措施的,要细化操作标准,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行政权力运用合法合理,防止执法人员借检查结果处置裁量权“吃拿卡要”、变相谋利。(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一)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审批流程,杜绝执法人员擅自出具执法文书。除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违规在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口头告知拟处罚金额等;适用简易程序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以及有可能产生争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适用。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动态调整裁量权基准,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当适用;确需调整适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适用。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全面告知内容、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充分保障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持续纠治乱罚款行为。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措施,持续优化罚款设定,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加强罚款监督,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问题。严格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财政部门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规范实施涉企强制措施。对企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时,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持续深化涉企执法监督
(一)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88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等渠道信息共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发放监督卡等方式,广泛汇集、统筹使用涉企执法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广行政执法廉政承诺制度。(牵头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开展行政执法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考核评比要求等,对行政执法任务量“下指标”“搞排名”“纳入考核评比”等要求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快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依托“山东通”“齐鲁智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数字政府统建平台系统,加快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和部署应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监督数字化能力,推行掌上执法、移动办案,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动涉企检查、处罚线上运转,逐步实现事前备案、结果公示、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留痕。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应用,实现信息预警、流程控制、数据分析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提高涉企服务水平。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普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试点,依法将行政执法行为对各类经营主体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搭建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三方沟通桥梁,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行政违法风险。规范涉企第三方服务,依法需要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严禁“指定服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健全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业务比武、实战练兵,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纪律意识。(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加大正反向激励。压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定期发布涉企执法优秀经验做法和违规违纪案例,依法依规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各项激励保障举措,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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