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解放思想,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意义。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国际形势,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2.始终坚持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要求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确保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支持海南法院推进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制度集成创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各类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底线思维。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和系统风险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康发展。
——借鉴国际法治有益经验。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域外自由贸易港先进司法经验,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完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目标。
3.准确定位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参与智慧海南建设,营造国际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海南定位,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实现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二、推动制度集成创新,完善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体系
4.完善自由贸易港审判组织体系。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建设。推动国际商事、互联网、金融、破产等专业化审判组织和机制建设,根据案件数量和特点对全岛审判力量进行统一调派、统筹安排。研究建立自由贸易港法官咨询委员会。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的特殊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建立突破地域限制的体系完备、布局合理、协同高效的审判组织体系。
5.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出台调整海南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专门管辖等方式,对涉外民商事、海事、交通运输以及特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适当调整。对与我国司法辖区无实际联系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海南涉外民商事专门审判机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探索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强制执行案件。通过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在海南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审判格局,推动海南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6.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探索通过个案指定管辖方式,推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特定海事刑事案件。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推动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实施,在海口海事法院逐步推动形成以民商事、行政案件为主,涵盖特定刑事案件的海事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
7.推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海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全面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科学设置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实现行政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配。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改革,推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8.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由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集中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台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稳步推进简化域外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探索当事人、律师、公证机构协助送达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等机制。
9.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海南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业务。支持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支持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海南设立联络点,参与协调指导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相关事宜。
10.支持海南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支持海南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内设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建立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支持海南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审判管理机制、法官惩戒机制、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海南法院加强对洋浦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特别政策先行试验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探索建立服务各先行试验区特点和需求的审判机制。
11.积极配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研究,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根据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及时修订、废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开放政策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
三、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
12.保障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依法审理涉货物贸易案件,推动建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保障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依法审理涉服务贸易案件,维护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落实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措施,保障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实施。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司法解释,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投资自由制度,服务和保障“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支持建立健全注销便利制度。妥善处理在大幅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的适用法律问题,依法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13.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审理产权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取得、使用、处分和继承财产等权利,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依法审理跨境投资、融资担保、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讲诚信讲法治的营商环境。支持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妥善审理涉及政府守信践诺、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4.保障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依法妥善化解金融纠纷,准确认定涉住房租赁金融、房地产投资信托等领域的合同效力,支持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施。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应对有机衔接,促进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5.促进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船舶和飞机融资金融、货物和旅客运输、跨国邮轮游艇经营、保税油供应、海员权益保护等民商事案件和涉及船舶管理的行政案件,推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型航运经营管理体系和海员管理制度,为“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建设保驾护航。支持海南试点第七航权开放和运输新业态创新,开展对国际航空中转客货运输和境外航空公司承载海南至第三国(地区)客货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6.实行生态环境的最严格保护。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样板区、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和清洁能源优先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和目标要求,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加强对各类涉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土地、矿产、水源水流、森林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力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升。规范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完善审判程序,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及时制止环境侵权,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发展利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大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17.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依法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依法服务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打击数据犯罪、网络犯罪,加强对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安全和区块链金融等新类型案件的前沿法律问题研究。加强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司法合作,积极参与制定跨境数据流动司法裁判标准和规则。依法审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兼顾法定履职、突发事件、公共监督等公共利益,依法追究侵犯个人信息权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8.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准确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新型权益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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