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家气候中心原副主任吕学都博士
2023年5月17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法案正式生效,这是全球首个以“碳关税”为主要议题的法案。CBAM主要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该机制要求,进口至欧盟的高碳产品,需要缴纳相应额度的税费。
为减少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该法案设立了过渡期和实施期两个阶段。其中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26年1月1日起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那么,CBAM产生的背景,其实施对我国外贸出口有什么影响?我们又将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气候中心原副主任、亚开行原首席气候专家吕学都博士。
《中国企业报》: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一定经过了比较成熟的思考和研究。请您简单介绍一下CBAM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吕学都:CBAM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时任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欧盟应当针对那些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其中提出美国应对进口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二氧化碳特别排放税,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碳关税”。由于碳关税涉及能源集团的利益,代表能源集团的共和党在参议院占多数,该法案最后没有提交参议院批准而没有能够成为法律付诸实施。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将碳关税列入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并稳步推进。2021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设立CBAM的原则性决议;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一读”通过CBAM立法修正意见;2022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CBAM未决的几个关键问题达成协议,确定了CBAM关键细节问题,为最终通过CBAM立法奠定了基础。
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CBAM 草案;2023年4月2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CBAM草案。至此,欧盟的CBAM走完了全部立法程序,并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中国企业报》:随着CBAM法案的实施时间越来越近,根据您的观察和研究,该法案主要对哪些国家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吕学都:欧盟通过的CBAM,涉及的贸易总量和碳排放总量表面上看并不多,但却开启了一条直接影响全球产业和企业的碳减排通道,对促进全球碳减排影响深远。
首先,对欧盟而言,CBAM将带来多重效益:有助于解决跨国贸易可能产生的碳泄漏问题;防止本土产业因为率先大幅度减碳而导致竞争力下降,给本土公司予以应有的激励;可增加欧盟国家财政收入,也可将这些财政收入用于支持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措施从而占据道德制高点;同时还有助于抢占气候治理话语权等。
其次,CBAM也将推进以碳减排为目标的促进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世界规则的改革创新,进而深刻影响和塑造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再次,受欧盟通过CBAM立法并付诸实施的鼓舞和影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将很可能联合起来,建立以主要发达国家为核心、以发达国家先进低碳技术和公司治理标准为基础的碳关税标准硬约束体系,创新全球碳减排新机制,从根基上动摇和损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所确立和遵循的重大指导原则,对帮助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减排的努力形成严重冲击。
《中国企业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和最大的货物贸易国,CBAM的实施将对我国产业和贸易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吕学都: CBAM最终案文涵盖6个行业,即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因我国未对欧盟出口电力,实际上目前的CBAM只对我国的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5个行业有直接影响。 2022年我国出口欧盟钢铁151亿欧元、铝45亿欧元,均占欧盟进口的第一名,并出口欧盟化肥产品3.3亿欧元,水泥1146万欧元,氢3134万欧元。以上5项合计约199.7亿欧元。我国2022年对欧盟出口总额为6260亿欧元。据此,以2022年数据看,我国受CBAM影响的出口占比约为3.2%。从这个比例看,CBAM对我国对欧盟总体贸易的直接影响有限。
但从长远来看, CBAM极有可能对全球贸易及能源使用产生系统性影响,尤其是CBAM正式实施后极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其他发达国家快速跟进,制定自身的CBAM法案,在发达国家之间互认碳成本并相互抵扣,为其共同制定以低碳排放或零碳为标准的全球贸易规则提供依据。也因此,此举可能对我国的产业发展以及贸易带来长期的影响。
《中国企业报》:从您的分析来看,CBAM的初期实施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影响较少,但未来可能会有更大的冲击。针对CBAM的未来走势,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战略与思考?
吕学都: 一是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欧盟磋商建立协助各自所关注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途径。应旗帜鲜明地维护联合国相关条约已确立的原则,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争取在联合国相关条约框架下,解决跨国贸易可能带来的碳排放泄漏问题。
二是政府部门应把应对碳关税作为重要事项纳入各项战略和政策。要继续稳步推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以“双碳”目标为抓手,切实转变经济和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加速推进工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大幅度减少工业领域碳排放水平,降低碳排放强度尤其是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这是应对碳关税的根本性战略措施。
三是健全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碳市场是形成“碳排放有价”和“碳减排有价值”的最主要的公共平台。我国应尽快逐步扩大碳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将发电企业之外的其他主要工业行业纳入碳交易体系,拓展交易主体范围,并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政府所分配的碳配额及通过项目产生的由政府签发的碳信用明确赋予资产地位而获得国家保护。
四是行业组织和智库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做好碳关税应对工作。应对碳关税问题,涉及面广,包括大量的技术、工艺、数据收集等。行业组织和智库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支撑。同时行业组织可组织企业通过民间渠道配合政府联合应对碳关税。
五是出口企业要组建专业团队应对。面临碳关税的出口企业,要在企业内部组建应对碳关税的专业团队,对碳关税的政策、指南、程序和运行等有透彻的了解,并紧密跟踪国外碳关税实施政策的发展,以及积极参与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在这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的讨论和实施。
其次,企业应做好碳关税相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提交准备。充分利用好过渡期摸清企业自身的碳排放家底,建立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提交出口产品碳排放数据及其他所需信息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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