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监管是为防范金融性风险,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根本手段。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董事长聂竹青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加快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全面推进金融强国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聂竹青提交了《关于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在他看来,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尚未出台
截至目前,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自2021年征求意见后还未出台,“7+4”类机构暂未有统一的上位监管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上位法)自2015年征求意见后仍未出台。“7+4”类机构中仅融资担保、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上位法支撑,对于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上位文件依据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管原则和要求相对较宽泛,未有强制的监管处罚措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目前国家整体要求为行业清理规范和压降(前期由经信部门主管,参照普通工商主体,无准入门槛,导致市场上僵尸类、空壳机构较多)。地方交易场所目前国家要求以清理整顿为主。投资类机构全国暂未有统一标准的界定方式,底数不清,国家层面暂未完全明确是由证监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履行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北京、上海等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未正式承接其监管职能)。社会众筹类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负责清理规范,目前深圳等地已没有该类机构。
二、地方金融监管缺少法律授权
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和处罚退出等方面缺少法律授权,普遍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日常监管工作甚至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机构改革精神,各地对数量庞大的地方金融组织(以深圳为例,目前共有“7+4”类机构4690家)仍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并且需落实强监管严监管的工作要求,做到“长牙带刺”。
“要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聂竹青建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出台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各行业监管规则,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支撑,纾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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