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并列出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这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创新探索。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和有力支撑。近年来,各地区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并取得明显成效。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已由2012年的第91位升至第31位。
营商环境建设绝非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久久为功,根据时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策略、采取创新举措持续推进,决不能因为某一时期营商环境的改善而有所松懈。特别是当前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要有效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拿出诸如改善企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提高群众创业积极性、有效吸引对外投资等务实举措,为市场主体注入强心剂,激发经济主体活力。
对此,《意见》提出了政府服务流程再造、市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主体培育、人才服务管理、市场秩序营造及权益维护等十大举措,回应了颇受市场主体关注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笔者以为,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下营商环境创新亟需关注三大方面。
一是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大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通。因此,要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特别是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些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某些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次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的互认通用。
二是强化法治支撑。诸多经验教训表明,法治化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方面,法治增强了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能有效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另一方面,法治维护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透明,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逻辑,不仅要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治规则,而且要督促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规章。
三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在信息化社会,大数据具有强大的数据汇聚和辅助研判功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力量。这说明,当前要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之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通过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等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跑得快”,让市场主体“少跑腿”“不跑腿”,进而把更多的时间精力集中在创业创造上。
如同其他试点工作,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肩负着示范、探路的重要职责。因此,试点地区应拿出啃“硬骨头”的勇气与魄力,直面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创新举措,努力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进而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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