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聚焦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注意到,新业态从业者所面临的不稳定、低保障、低技术含量、发展前景不明朗等职业困境,特别是部分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缺失比较突出,她提出了维护新业态从业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建议。
2020年,一篇万字长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刷爆朋友圈。文章描述了这个群体的日常工作状态——订单超时、商家卡餐、电梯满员……当这些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大数据平台算法的精密“指挥”下,成为“困在系统里的人”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工伤保险、养老保障等问题格外引人关注。
徐睿霞委员认为,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缺乏法律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由于劳动者在实践中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能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且目前缺乏上位法支撑,去劳动关系化的问题存在逐渐加重的风险。此外,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面临新挑战。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一些指导性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撑,各地在解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时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徐睿霞委员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劳动法》适时修订。二是建议对新业态劳动者用工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劳务承包等用工行为,从法律层面杜绝在平台企业中大量使用非正式用工形式,以降低成本为名逃避企业用工责任。三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建议国家出台新就业形态人员身份界定的上位政策,明确划分哪些人员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进一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四是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建议国家统筹考虑各种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在工伤保险制度整体框架下,打破劳动关系限制,只要是劳动者即可通过购买或缴纳职业伤害保险,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逐步考虑建立覆盖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者的强制性整体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最后,加强面向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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